PART 1
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關于老撾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PART 2
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植物源性中藥材(以下簡稱中藥材),是指在老撾野生或種植的紅豆蔻等12種藥用植物制品(見附件)。
PART 3
企業(yè)注冊
輸華中藥材生產、加工和存放企業(yè)應經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農林部(以下稱老方)審核備案,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時準確溯源。在貿易開始前,老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在官方網站公布。未獲得中方注冊的企業(yè),不得向中國出口中藥材。
PART 4
關注的檢疫性有害
生物名單
老方應確保輸華中藥材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見附件。
PART 5
出口前管理
(一)生產加工要求
1.在老方監(jiān)督與指導下,輸華中藥材企業(yè)應采取控制病蟲害的綜合管理措施,包括疫情監(jiān)測、綜合防控及收獲后處理等,并保存相關記錄。
2.有害生物監(jiān)測與防治應在專業(yè)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技術人員應通過老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3.一旦在監(jiān)測中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企業(yè)應及時采取相應防治措施,以確保輸華中藥材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4.輸華中藥材應清除土壤、雜質并進行干燥。
(二)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wèi)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產品名稱、國家、產地(省份、城市或地區(qū))、企業(yè)名稱及其注冊號碼等可追溯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質包裝,應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4.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在裝運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wèi)生條件。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完好無損。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輸華中藥材由老方實施離境前檢驗檢疫監(jiān)管,確認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許向中國出口。
2.如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殘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老方應立即暫停相關企業(yè)中藥材向中國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同時,保存相關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3.經檢疫合格的輸華中藥材,老方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企業(yè)名稱或注冊號碼、集裝箱或運輸工具號碼等信息。植物檢疫證書的附加聲明應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老撾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PART 6
進境檢疫
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中藥材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
2.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結合本公告相關要求,對進口中藥材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fā)現來自未經注冊的企業(yè),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fā)現未隨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如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發(fā)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4.如發(fā)現其他不合格情況,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5.如發(fā)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及時向老方通報,并視情況暫停相關企業(yè)的中藥材進口。老方應查明不合格的原因并進行整改,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fā)生。中方將根據老方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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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